4月17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交通言究社”发布了《智慧领航,安全护航——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文章,强调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人需谨慎使用。
图片来源:交通言究社公众号截图
文章指出,自动驾驶是指通过人工智能、传感器和其他技术实现车辆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行驶的能力。自动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
文章表示,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0-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人是责任主体;3-5级为自动驾驶,系统是责任主体。目前,国内量产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大多处于2级,尚未达到3级及以上。
图片来源:交通言究社公众号
文章强调,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时, 需清楚当前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仍处于“人机共驾”阶段,不能完全依赖系统。驾驶人应熟悉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的操作方法,全程保持对路况的监控,不得“脱手脱眼”。在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系统异常等情况下,应关闭辅助驾驶功能。
并且,车企应帮助新用户熟悉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减少因误用导致的事故。企业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辅助驾驶功能,避免驾驶人误以为车辆具备自动驾驶能力。
在法律法规方面文章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如将2级辅助驾驶描述为 “自动驾驶”),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月17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交通言究社”发布了《智慧领航,安全护航——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文章,强调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人需谨慎使用。
图片来源:交通言究社公众号截图
文章指出,自动驾驶是指通过人工智能、传感器和其他技术实现车辆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行驶的能力。自动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
文章表示,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0-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人是责任主体;3-5级为自动驾驶,系统是责任主体。目前,国内量产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大多处于2级,尚未达到3级及以上。
图片来源:交通言究社公众号
文章强调,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时, 需清楚当前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仍处于“人机共驾”阶段,不能完全依赖系统。驾驶人应熟悉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的操作方法,全程保持对路况的监控,不得“脱手脱眼”。在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系统异常等情况下,应关闭辅助驾驶功能。
并且,车企应帮助新用户熟悉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减少因误用导致的事故。企业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辅助驾驶功能,避免驾驶人误以为车辆具备自动驾驶能力。
在法律法规方面文章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如将2级辅助驾驶描述为 “自动驾驶”),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关于驾驶人滥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始终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当前我国道路通行环境下,市面量产汽车仍处于2级辅助驾驶阶段,系统仅提供有限的辅助驾驶功能。
因此,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必须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若驾驶人在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认定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
一旦因此类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将承担主要责任,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文章指出,对生产、销售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智驾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干扰车辆安全监测系统),若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至2倍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如多人伤亡),刑期可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同上。
若设备设计或宣传直接诱导驾驶人脱离监管(如 “解放双手”“免接管”),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后,关于驾驶人酒后使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文章表示,驾驶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驾等原因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下降,且车辆的情况,仍然放弃驾驶责任,放任不具有自动驾驶能力的车辆自主行驶,具有充分的社会危害性,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分心驾驶行为,亦属于酒后驾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帮助处于醉酒状态的驾驶人设定终点、启动车辆、规避驾驶员监控系统(DMS),再由辅助驾驶汽车根据预先设定好的线路行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明知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且不会对车辆进行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设定路线、启动车辆,实质上纵容并帮助了车主实施分心驾驶、醉酒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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