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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研中心:虚假宣传自动驾驶最高可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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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交通言究社”发布了《智慧领航,安全护航——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文章,强调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人需谨慎使用。

  

  

图片来源:交通言究社公众号截图

  

文章指出,自动驾驶是指通过人工智能、传感器和其他技术实现车辆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行驶的能力。自动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

  

文章表示,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0-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人是责任主体;3-5级为自动驾驶,系统是责任主体。目前,国内量产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大多处于2级,尚未达到3级及以上。

  

  

图片来源:交通言究社公众号

  

文章强调,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时, 需清楚当前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仍处于“人机共驾”阶段,不能完全依赖系统。驾驶人应熟悉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的操作方法,全程保持对路况的监控,不得“脱手脱眼”。在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系统异常等情况下,应关闭辅助驾驶功能。

  

并且,车企应帮助新用户熟悉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减少因误用导致的事故。企业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辅助驾驶功能,避免驾驶人误以为车辆具备自动驾驶能力。

  

在法律法规方面文章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如将2级辅助驾驶描述为 “自动驾驶”),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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