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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呼伦贝尔分行被罚 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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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呼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存在违反贷款“三查”制度、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70万元。 
  同日公布的呼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18号、19号显示,王莉梅、王鹏、范兴业为直接责任人,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王莉梅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王鹏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范兴业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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