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后顾之忧。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责任。
为调动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积极性,金融监管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银行机构落实尽职免责机制。2015年3月,《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2016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发,明确尽职免责的情形以及问责要求。近年来,尽管不少银行逐步建立起尽职免责制度,但从银行业的实际落实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由于标准不明,各家银行在制定操作细则时,对“尽职”的理解不一,制定的规则尺度也有较大差异。如有的银行出台的尽职免责办法较为笼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还有的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将尽职标准定得过高,导致基层信贷人员难以达到,最终形同虚设。
在这一背景下,面对普惠信贷,基层信贷人员有两难:一方面,在政策引导下,各行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另一方面,对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或资质不够完备的个体工商户,基层信贷人员又担心一旦出现坏账,将影响自身考核甚至遭受处罚。由于尽职免责制度落实效果不理想,基层信贷人员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时往往顾虑重重。
《通知》的出台,有望解除基层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通知》扩大了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小微企业,还涵盖了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通过扩大尽职免责适用范围,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基层信贷人员的顾虑,激发其放贷积极性。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后顾之忧。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责任。
为调动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积极性,金融监管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银行机构落实尽职免责机制。2015年3月,《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2016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发,明确尽职免责的情形以及问责要求。近年来,尽管不少银行逐步建立起尽职免责制度,但从银行业的实际落实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由于标准不明,各家银行在制定操作细则时,对“尽职”的理解不一,制定的规则尺度也有较大差异。如有的银行出台的尽职免责办法较为笼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还有的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将尽职标准定得过高,导致基层信贷人员难以达到,最终形同虚设。
在这一背景下,面对普惠信贷,基层信贷人员有两难:一方面,在政策引导下,各行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另一方面,对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或资质不够完备的个体工商户,基层信贷人员又担心一旦出现坏账,将影响自身考核甚至遭受处罚。由于尽职免责制度落实效果不理想,基层信贷人员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时往往顾虑重重。
《通知》的出台,有望解除基层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通知》扩大了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小微企业,还涵盖了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通过扩大尽职免责适用范围,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基层信贷人员的顾虑,激发其放贷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标准不明的问题,《通知》还提出7种应免责的情形和7种不得免责的情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细致、可量化的操作指南。这有助于在普惠信贷出现问题时,更加公正合理地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等。
《通知》还要求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基层信贷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尽职免责机制更加公平公正。
接下来,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在政策落实上下功夫,持续开展对银行机构的督导,促进各银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内部尽职免责机制,探索普惠信贷各环节尽职情形的基本认定标准,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原则落到实处,消除顾虑,真正做到让基层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敢贷、愿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