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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富股权投资遭责令改正 部分私募用于对外借款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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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6号显示,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汇富股权投资)存在以下4宗问题。
  一、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二、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同时,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或他人代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富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吕雅莉作为东方汇富股权投资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吕雅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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