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私募频道 > 私募动态

|私募动态

百亿私募钜洲资管及倪建达遭罚 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

中国经济网 佚名

|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0号、11号)显示,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资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钜洲资管未妥善保存部分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钜安长江优选国企债专项私募基金1号的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存在缺失情况,共计涉及相关基金近10%的基金投资者,涉及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金融资产证明等多项适当性管理资料。
  适当性管理资料的保存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重要内容,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钜洲资管未能谨慎、勤勉、充分履行相关基金的适当性管理资料保管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钜洲资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于钜洲资管上述行为,倪某达时任钜洲资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案涉基金的发行设立期间,当事人未实际主导项目的发行、设立和宣传推介,当前部分投资者资料的缺失系发行时缺失还是后期保管中遗失已不可考;当事人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积极面对并处理历史问题,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上海监管局认为:第一、案涉两只基金成立后,当事人长期担任钜洲资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相关产品的日常管理,理应承担关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缺失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完善的职责,当事人对其任期内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的完整性负有责任;第二、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上海监管局不予采纳。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