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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终审判决需净支付对方约1682万,其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亏损300多万

尚人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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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下午,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其全资子官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已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就其与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按照该判决,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需向对方支付各类钱款合计约1795万元,对方向其赔偿损失113万元,最终需净支付对方约1682万元。
  其中,天津力生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需向对方支付和返还的具体包括:支付推广服务费11,106,949.67元;支付奖励费1,224,000元;返还保证金500,000元;返还预付保证金619,359.74元;支付预期利益损失5,000,000元。同时,代理商向天津力生方面支付因其未提货带来的损失1,130,000元。
  结合天津力生此前于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3月28日、2024年11月26日就此纠纷所发的公告,我们梳理了一下事情的大致经过。
  这家代理商与中央药业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及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两份《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我们分别简称《两年协议》《十年协议》。
  在《两年协议》履行期满后,该代理商与中央药业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关于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但是,该代理商于2023年6月12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据天津力生方2023年8月3日的公告,该代理商要求解除那份《十年协议》,并向其赔偿退还依协议支付等合计超2亿元,其中预期利益损失就达到约1.84亿元,并申请对天津力生方的资产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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