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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五年内再犯同错拟重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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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其中,《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五)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六)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七)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八)诱骗、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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