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工信部将联合证监会推出第三批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目前,我国已经涌现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6万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创新方面工信部联合财政部启动了新一轮专精特新支持政策,今年将通过中央财政支持1000多家重点“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的配套能力。通过专项再贷款项目,支持1100多家“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中试服务资源目录,优先支持“小巨人”企业参与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的应用计划。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快速预审、确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数字化转型方面近期已遴选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财政下达资金2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超过120亿元,明年工信部将再遴选一批试点城市,预计累计支持全国4万多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方面近期,工信部将联合证监会推出第三批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与北交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畅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重点产业链,启动“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链上中小企业开展精准对接。服务保障方面支持“小巨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赋予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推动地方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支持。同时,工信部还建成了贯穿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中小企业服务网,涵盖了1780多家公共服务机构,打通政策、技术、管理、服务资源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工信部将联合证监会推出第三批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目前,我国已经涌现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6万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创新方面工信部联合财政部启动了新一轮专精特新支持政策,今年将通过中央财政支持1000多家重点“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的配套能力。通过专项再贷款项目,支持1100多家“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中试服务资源目录,优先支持“小巨人”企业参与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的应用计划。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快速预审、确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数字化转型方面近期已遴选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财政下达资金2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超过120亿元,明年工信部将再遴选一批试点城市,预计累计支持全国4万多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方面近期,工信部将联合证监会推出第三批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与北交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畅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重点产业链,启动“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链上中小企业开展精准对接。服务保障方面支持“小巨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赋予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推动地方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支持。同时,工信部还建成了贯穿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中小企业服务网,涵盖了1780多家公共服务机构,打通政策、技术、管理、服务资源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新闻多一点:什么是区域性股权市场?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通知显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2017年5月3日,证监会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施行。《试行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两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推进“专精特新”专板建设2022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专板建设目标为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起符合场外市场特点和优质中小企业需求的基础服务体系、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证监会已公示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备案名单,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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