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财经 > 国内财经

|国内财经

三部门: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联社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