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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给期货公司互联网展业立规矩,不得以分支机构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网上营销活动

财联社 周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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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规范开展的“标尺”落地。

  

1月10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强调统一开展统一管理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首要明确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界定范围,即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互联网营销开展的部门、制度、人员、账号等,征求意见稿强调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者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另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

  

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开展人员则需要被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互联网营销内容也需要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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