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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两个规定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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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记者 鞠然)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旨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两个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主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出席发布会。
  

  “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执行、理解上还有偏差。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发布会上介绍道。
  孙会川指出,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聚焦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纳入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二是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强调《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制定要结合企业实际,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三项工作制度与企业内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机结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细化管理责任,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并给出明确要求。
  随后,孙会川介绍了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厘清了各方责任,明确在委托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按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同时,该规定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对于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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