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镇海股份”等4股获利2400万 冯越峰、宋晓平被证监会罚没超9600万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宋晓平),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共同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合计获利24,053,060.83元。证监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53,060.83元,其中,由冯越峰承担12,691,398.98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1,661.85元;处以72,159,182.49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38,074,196.94元、由宋晓平承担34,084,985.55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宋晓平)
〔2024〕55号
当事人:冯越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宋晓平,男,1979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越峰、宋晓平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冯越峰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冯越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宋晓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越峰、宋晓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越峰、宋晓平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冯越峰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实际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证券账户在内的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冯越峰账户组)。
根据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宋晓平控制使用“沈某糯”西南证券账户等5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宋晓平账户组)。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宋晓平),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共同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合计获利24,053,060.83元。证监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53,060.83元,其中,由冯越峰承担12,691,398.98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1,661.85元;处以72,159,182.49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38,074,196.94元、由宋晓平承担34,084,985.55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宋晓平)
〔2024〕55号
当事人:冯越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宋晓平,男,1979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越峰、宋晓平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冯越峰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冯越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宋晓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越峰、宋晓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越峰、宋晓平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冯越峰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实际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证券账户在内的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冯越峰账户组)。
根据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宋晓平控制使用“沈某糯”西南证券账户等5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宋晓平账户组)。
二、冯越峰、宋晓平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的情况
2017年间,冯越峰长期派遣交易员携带电脑前往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交易员在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期间,分别听从冯越峰、宋晓平的指令下单交易。宋晓平及其员工也曾在冯越峰办公场所下单交易。
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相关统计表、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和宋晓平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手段,共同影响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37,以下简称“镇海股份”)、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56,以下简称“美芝股份”)、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79,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286,以下简称“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一)操纵“镇海股份”的情况
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镇海股份”。上述期间,两账户组累计买入29,690,083股,累计买入金额1,041,468,140.13元;累计卖出30,463,066股,累计卖出金额1,019,836,565.40元。两账户组期初持有“镇海股份”0股,期末持有500股。
上述期间,“镇海股份”共有138个交易日,两账户组在其中的10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7.54%。两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2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0.43%,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0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8.99%。两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04%,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7年6月15日占比最高,达42.43%。两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0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8.99%,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9.71%。两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46%,其中,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2017年7月31日占比最高,达49.30%。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7,928,700股,占两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8.72%;该类申买成交25,560,15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54%。其中两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两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24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两账户组在13个交易日内存在20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冯越峰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24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7.39%;累计洗售成交9,950,759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6.59%。冯越峰账户组洗售交易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22日占比最高,达50.31%。
上述期间,宋晓平账户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2.32%;累计洗售成交2,715,974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2%。宋晓平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5月12日占比最高,达38.67%。
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镇海股份”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3月20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46.98元,期末(2017年10月11日)收盘价33.17元,较期初上涨-29.39%,同期上证综指涨幅4.66%,股价偏离度达34.05%。操纵期间,“镇海股份”最高收盘价49.50元(2017年3月24日),较期初上涨5.36%,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99%,股价偏离度达4.37%。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纵“镇海股份”亏损33,568,490.41元。
(二)操纵“美芝股份”的情况
2017年4月5日至9月27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美芝股份”。上述期间,两账户组累计买入29,043,233股,累计买入金额1,026,794,289.41元;累计卖出29,042,633股,累计卖出金额1,037,207,832.97元。两账户组期初持有“美芝股份”0股,期末持有600股。
上述期间,“美芝股份”共有57个交易日,两账户组共计51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美芝股份”,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9.47%。两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7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7.39%,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0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2.63%。两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8.39%,其中,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2017年5月12日占比最高,达25.83%。两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5.61%。两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83%,其中,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6月7日占比最高,达23.87%。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7,932,600股,占两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1.48%;该类申买成交26,067,813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13%。其中两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两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9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两账户组在15个交易日内存在27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冯越峰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9.85%;累计洗售成交6,350,997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58%。冯越峰账户组洗售交易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1日占比最高,达15.42%。
上述期间,宋晓平账户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计18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1.58%;累计洗售成交6,677,958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60%。宋晓平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6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1日占比最高,达15.51%。
2017年4月5日至9月27日期间,“美芝股份”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4月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9.42元,期末(2017年9月27日)收盘价30.90元,较期初上涨-21.61%,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1.04%,股价偏离度达-22.66%。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44.68元(2017年4月6日),较期初上涨13.34%,而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1.92%,股价偏离度达11.42%。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纵“美芝股份”获利8,779,836.15元。
(三)操纵“华体科技”的情况
2017年7月18日至8月17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华体科技”。上述期间,两账户组累计买入21,526,726股,累计买入金额608,317,942.08元;累计卖出21,526,526股,累计卖出金额617,919,853.53元。两账户组期初持有“华体科技”0股,期末持有200股。
上述期间,“华体科技”共有23个交易日,两账户组在全部23个交易日均参与了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两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3.91%。两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41%,其中,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9.61%。两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2.17%,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0.87%。两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2.81%,其中,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2017年7月27日占比最高,达41.67%。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817,000股,占两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3.97%;该类申买成交19,547,44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94%。其中两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两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8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两账户组在14个交易日内存在27次明显拉抬行为。
2017年7月18日至8月17日期间,“华体科技”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7月18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2.52元,期末(2017年8月17日)收盘价26.02元,较期初上涨15.5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90%,股价偏离度达12.64%。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35.25元(2017年8月7日),较期初上涨56.53%,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3.24%,股价偏离度达53.29%。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纵“华体科技”获利8,465,119.32元。
(四)操纵“日盈电子”的情况
2017年8月16日至9月20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日盈电子”。上述期间,两账户组累计买入20,374,579股,累计买入金额602,892,361.47元;累计卖出20,371,779股,累计卖出金额610,782,983.87元。两账户组期初持有“日盈电子”0股,期末持有2,800股。
上述期间,“日盈电子”共有24个交易日,两账户组在全部24个交易日均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两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0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3.33%。两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01%,其中,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7年9月8日占比最高,达37.89%。两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0.83%,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9.17%。两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双方之间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2.39%,其中,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7年9月15日占比最高,达36.56%。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8,387,500股,占两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21%;该类申买成交17,066,524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54%。其中两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两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5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两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两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内存在27次明显拉抬行为。
2017年8月16日至9月20日期间,“日盈电子”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8月1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3.38元,期末(2017年9月20日)收盘价27.79元,较期初上涨18.86%,同期上证综指涨幅3.53%,股价偏离度达15.33%。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31.74元(2017年9月6日),较期初上涨35.76%,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4.13%,股价偏离度达31.63%。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纵“日盈电子”获利6,808,105.36元。
综上,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共同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冯越峰、宋晓平操纵“镇海股份”亏损33,568,490.41元,操纵“美芝股份”获利8,779,836.15元,操纵“华体科技”获利8,465,119.32元,操纵“日盈电子”获利6,808,105.36元,以上合计获利24,053,060.8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报表、QQ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越峰、宋晓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账户控制关系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二,在合谋操纵认定方面,冯越峰未与宋晓平合谋操纵,仅凭交易员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合谋,证据不足。
第三,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四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涉案行为持续至2017年10月11日,而对冯越峰的立案调查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5月19日,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第五,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冯越峰与宋晓平合谋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越峰及交易员的询问笔录、交易员的QQ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汇总表等证据,以及双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盘中拉抬股价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谋操纵。
第三,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的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我会于2019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上述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时效之内。
第四,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五,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被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53,060.83元,其中,由冯越峰承担12,691,398.98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1,661.85元;处以72,159,182.49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38,074,196.94元、由宋晓平承担34,084,985.55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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