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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与朗源股份原实控人合谋操纵股价 被证监会罚没2.2亿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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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操纵期间,戚某广(朗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飞、龙杰、尤立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的方式,影响“朗源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操纵期间,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高飞、龙杰、尤立峰操纵“朗源股份”盈利111,667,800.76元。操纵期间,主要由戚某广、高飞提供资金,高飞负责联络,传递、沟通交易情况,应认定起主要作用。龙杰、尤立峰安排相关人员共同交易“朗源股份”,应认定起次要作用。鉴于戚某广已于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证监会决定:没收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违法所得111,667,800.76元,其中,没收高飞47,857,628.90元,没收龙杰31,905,085.93元,没收尤立峰31,905,085.93元;对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处以111,667,800.76元罚款,其中,对高飞处以47,857,628.90元罚款,对龙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对尤立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
  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2024〕72号
  当事人:高飞,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龙杰,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尤立峰,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飞等人操纵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飞、龙杰、尤立峰的要求,我会于2024年5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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