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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采销数据前后矛盾 再融资背后专利转让方的股东或“早入局”

金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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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相关部门发布公告称,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进行出口管制。而对于超八成收入来自境外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安防”)而言,其系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企业之一,其2024年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扩产。

  

然而,本次再融资,恒辉安防信披疑云难消,其再融资文件与年报披露采销数据“对不上”。不仅如此,恒辉安防聚乙烯纤维项目的多项技术储备对应的专利系受让而来,而专利转让方的参股股东在恒辉安防申报上市前或间接入股,并在恒辉安防上市一年限售解禁后减持或获利数百万元。

  

 

  

一、宣称历史关联方已被实控人对外“转让”,工商信息多年未变更关系现疑云

  

企业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对维护健康的市场环节至关重要。而申报上市期间,恒辉安防称其实控人已对外转让一家关联方的股份,但工商信息显示实控人扔对该历史关联方持股。

  

 

  

1.1 申报上市时称,实控人于2018年3月对外转让恒昱新材股权并辞职

  

公开信息显示,恒辉安防2018年5月11日进行辅导备案,并于次年递交申报材料。

  

据恒辉安防签署于2021年3月5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于2021年3月5日的招股书”),江苏恒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昱新材”)为恒辉安防认定的历史关联方。认定原因系恒昱新材系恒辉安防实控人王咸华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关键管理人员的企业,王咸华已于2018年3月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且辞职。

  

而据恒辉安防签署于2024年8月19日的再融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于2024年8月19日的募集书”),恒昱新材已并非为恒辉安防认定的关联方及历史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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