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雁光、潘平平的监管函(会计部监管函〔2025〕第3号)。
经查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在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是对收入、存货、成本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包括对收入、存货跌价准备、制造费用、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其他应收款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以及对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和“商誉减值”部分所描述的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函证、审计抽样、利用专家工作等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选样方法不恰当,以及未就IT专家发现的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同时,天职国际在大洋电机2023年年审项目中,存在项目组内部和质控复核人复核不到位等问题。
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第12.1.4条、第12.3.3条的规定。韩雁光、潘平平作为大洋电机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的规定。
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雁光、潘平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请天职国际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切实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执业质量。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雁光、潘平平的监管函(会计部监管函〔2025〕第3号)。
经查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在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是对收入、存货、成本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包括对收入、存货跌价准备、制造费用、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其他应收款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以及对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和“商誉减值”部分所描述的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函证、审计抽样、利用专家工作等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选样方法不恰当,以及未就IT专家发现的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同时,天职国际在大洋电机2023年年审项目中,存在项目组内部和质控复核人复核不到位等问题。
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第12.1.4条、第12.3.3条的规定。韩雁光、潘平平作为大洋电机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的规定。
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雁光、潘平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请天职国际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切实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执业质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1.2条规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1.3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1.4条规定: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和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应当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结论意见应当合理、明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3.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有关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计部监管函〔2025〕第3号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雁光、潘平平的监管函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雁光、潘平平:
经查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在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是对收入、存货、成本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包括对收入、存货跌价准备、制造费用、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其他应收款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以及对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和“商誉减值”部分所描述的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函证、审计抽样、利用专家工作等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选样方法不恰当,以及未就IT专家发现的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同时,天职国际在大洋电机2023年年审项目中,存在项目组内部和质控复核人复核不到位等问题。
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第12.1.4条、第12.3.3条的规定。韩雁光、潘平平作为大洋电机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请天职国际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切实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