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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收警示函 减持红旗连锁1360万股未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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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6日发布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7号)。经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辉超市”,601933.SH)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002697.SZ)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

  

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永辉超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下降至10%。永辉超市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永辉超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907503.6993万人民币。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以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36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5000万人民币。

  

红旗连锁股东信息显示,截至2025年7月18日,永辉超市持股9.99%,为第三大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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