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ST元成(603388.SH)11日发布关于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认定公司虚增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事项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3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元成同日发布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ST元成13日、14日连续2天跌停,跌幅分别为4.85%、5.10%。
*ST元成同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5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4号)。
经查明,元成股份、祝昌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一)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437,538.26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元、利润总额50,460,213.55元。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2成本115,079,954.28元,虚增营业收入153,560,382.76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28.4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08.86元,虚增营业收入36,169,962.53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853.6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475.12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06.52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31.4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ST元成(603388.SH)11日发布关于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认定公司虚增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事项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3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元成同日发布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ST元成13日、14日连续2天跌停,跌幅分别为4.85%、5.10%。
*ST元成同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5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4号)。
经查明,元成股份、祝昌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一)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437,538.26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元、利润总额50,460,213.55元。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2成本115,079,954.28元,虚增营业收入153,560,382.76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28.4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08.86元,虚增营业收入36,169,962.53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853.6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475.12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06.52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31.4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2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161,361.04元、虚增利润总额13,453,292.9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2、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事项三)
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42,618股新股。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84,546,499.12元。
2022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浙江证监局认为,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涉嫌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金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越龙山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成本,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姚丽花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对公司项目管理、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未对公司财务核算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负责人,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元成股份、祝昌人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5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元成股份、祝昌人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84,546,499.12元的百分之十,即28,454,649.91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7,454,649.91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ST元成2017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数量为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ST元成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25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715.00万元。该股目前处于破发状态。
*ST元成上市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潘晨、赵鑫。*ST元成上市发行费用总额为3,535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2,400万元。
*ST元成关于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591,51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546,499.12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7,491,124.0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055,375.07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0月27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332C000622号)。
*ST元成2次募资合计58704.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