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新浪财经昨日发布消息《申万宏源收警示函:私募资管业务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两项违规》,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因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被出具警示函。公告显示,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投后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01号)显示,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个别私募资管产品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未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对个别私募资管产品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投后检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8月11日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主动管理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新浪财经昨日发布消息《申万宏源收警示函:私募资管业务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两项违规》,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因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被出具警示函。公告显示,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投后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01号)显示,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个别私募资管产品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未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对个别私募资管产品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投后检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8月11日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主动管理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万宏源(000166.SZ)年报显示,2015年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号),同意申银万国证券以吸收合并宏源证券后的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同日,申万宏源证券成立。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2022年12月20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