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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全国股转系统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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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60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5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郭振清分别与 6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代持)协议》,约定郭振清将部分股份转让至6名自然人,且转让股份由郭振清代为持有,涉及股份8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公司未及时披露代持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郭振清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勤勉尽责。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ST天富、郭振清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亿源)公司董事长李恒勇、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于2019年10月至 2020年12月期间代188名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涉及股份 598.6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39%,合计金额5564.3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代持事项。2021年12月29日,李恒勇、李大伟及李大伟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福运堂、厚德堂存在买卖ST亿源股份行为,致使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90.19%变动为84.60%,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和85%时均未暂停股票交易且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不准确、不完整。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恒勇、李大伟及李大伟控制的福运堂、厚德堂存在短线交易。此外,截至2022年4月30日,ST亿源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ST亿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业务规则》第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ST亿源、董事长李恒勇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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