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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毅网络、王新华、李振东、刘名娜、马力远、李国、李力)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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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号

  

  当事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王新华,男,1973年8月出生,超毅网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李振东,男,1979年9月出生,超毅网络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刘名娜,女,1976年10月出生,超毅网络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马力远,男,1979年6月出生,超毅网络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李国,男,1957年4月出生,超毅网络董事,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李力,男,1962年8月出生,迁西县金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西金昊)会计,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超毅网络、王新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名娜、马力远、李国、李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李力的要求于2024年9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超毅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超毅网络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超毅网络通过虚增应收账款、虚构或少记与客户交易、跨期调节收入、虚增虚减主营业务成本等方式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导致超毅网络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5年虚增应收账款余额3,433,918.83元,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25.37%;通过跨期延后确认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083,996.98元、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33,918.83元,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4,517,915.8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08%;虚增营业成本6,225,321.62元;虚增利润总额8,292,594.1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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