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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地方政府上市奖励或将追回!

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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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等新规定成为市场讨论的焦点。   

此次《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司法部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

  

对于此次新规的对象及范围,《规定》明确表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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